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由支付清算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英文名称: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PCAC。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对支付清算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维护支付清算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pcac.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进行自律规范,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自律惩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四)组织会员就支付清算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
(六)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
(七)研究国内外技术与标准发展趋势、系统建设及系统运营模式、技术规范应用与标准化进程;
(八)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强化行业风险管理,提供调研、参阅、研究参考、报告等信息服务以及业务、合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依法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取得个人同意开展支付清算数据处理活动,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有效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问责办法,确保收集保管的支付结算数据安全,不被非法窃取、不被非法使用、不侵害个人隐私;
(十)组织开展支付清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十一)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建言献策;
(十二)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
(十三)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推动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
(十四)代表中国支付清算行业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
(二)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与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生产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
(五)支付清算行业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
(七)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支付清算机构在华代表处及相关机构;
(八)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
4.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自律检查;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因经营范围调整或被依法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等原因,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的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本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会重大事项,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七)领导本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
(三)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由该单位选派的负责人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按照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三)审议行业重要自律规则;
(十四)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惩戒;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七)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0-1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执行副会长与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执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执行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