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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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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

      (二)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与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生产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

      (五)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

      (七)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支付清算机构在华代表处及相关机构;

      (八)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应拥护《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支付清算行业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个人申请入会的,应当获得会长、一名副会长或至少两名以上常务理事的书面推荐。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登录本会网站提交入会申请,初审合格后,应将书面材料邮寄到本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简历;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

      (四)书面推荐材料;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述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后进行核实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同意入会的,本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30日内按要求完成会费缴纳等手续,本会秘书处向其颁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本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本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因经营范围调整或被依法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等原因,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和会员资格丧失的,本会按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丧失后,本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本会通过网站公告会员资格的变动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个人会员变更工作单位;

      (八)受到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九)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本会联络员,负责与本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或其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本会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会员为本会或支付清算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本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本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处分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会员,本会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