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14]10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加强金融信息安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集成电路(IC)卡安全优势,提升银行卡安全交易水平,按照我国金融IC卡发展整体规划,人民银行决定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逐步关闭降级交易的现实意义
我国金融IC卡推广工作自2011年启动以来,已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完成商业银行发卡系统升级、受理环境改造、全国ATM电子现金跨行圈存等重要工作,并在110个城市广泛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当前金融IC卡已成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主流,应用环境已经成熟。为充分发挥金融IC卡安全优势,避免由于金融IC卡降级交易可能产生新的伪卡欺诈风险,各商业银行应从线下、线上各类渠道按照计划要求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为2015年我国全面推广金融IC卡并开始普及安全可信的移动金融服务奠定基础。
二、认真完成逐步关闭降级交易各项任务
(一)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应按照《关闭ATM、POS金融 IC卡降级交易技术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先试点后推广,于2014年8月31日前做好关闭境内ATM渠道降级交易相关工作,于10月31日前做好关闭境内POS渠道降级交易相关工作。
(二)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可参考《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2014年年底前自主做好关闭其他线下渠道降级交易相关工作。
(三)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应注重在移动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等线上交易渠道推动基于金融IC卡芯片的交易方式,保障线上渠道交易安全。
三、积极落实逐步关闭降级交易各项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协调辖区内银行卡转接清算机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等相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完成实施工作,并做好检查督促、情况统计、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各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应制定实施方案,按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做好持卡人用卡安全教育,培养芯片交易习惯,并通过有效途径针对降级交易关闭事宜做好持卡人告知与解释、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同时,各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加快完善金融IC卡受理环境,做好收银员培训、发卡端关闭降级交易后持卡人解释等工作。
(三)银行卡转接清算机构应根据整体工作安排,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系统升级测试、商户培训、环境验证等工作,及时解决交易跨行处理相关事宜。
(四)请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人民银行,密切跟踪降级交易变化情况,并按渠道做好数据统计。每月第1个工作日报告工作进展、问题和相关数据。实施期间如遇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请各单位于2014年5月19日前将本单位牵头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人民银行科技司,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电子邮箱。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支付机构,并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汤沁莹010-66194650陈则栋01 0-66199520
传 真:010-66016449
电子邮箱:IC-Office@pbc.gov.cn
附件:关闭ATM、POS金融IC卡降级交易技术实施方案
2014年5月
附件
关闭ATM、POS金融IC卡降级交易技术实施方案
一、相关定义
本方案所指金融IC卡降级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磁条芯片复合卡在具备芯片受理功能的终端上,降低安全性仍然使用磁条进行的交易。
本方案所指收单机构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规定的范围。
二、指导措施
(一)发卡银行根据“交易地区”等关闭降级交易。在交易请求报文中,19域用于标识商户国家代码, 33域用于标识跨境交易,32域用于标识受理机构代码(含地区代码),发卡机构可根据这些信息识别是否跨境及选择试点地区等。
(二)发卡银行根据“交易渠道”等关闭降级交易。在交易请求报文中,60.2.5域用于标识终端类型,60.2.2域用于标识终端芯片受理能力。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识别终端芯片受理能力及终端类型等。
(三)发卡银行处理降级交易时应向受理终端统一返回“45”应答码,表明应优先使用芯片。
(四)收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文,确保返回发卡端的报文信息准确反映终端芯片受理能力、终端类型等情况。对发卡银行处理降级交易返回的“45”应答码,受理终端应显示“请使用芯片”;收单机构应确保界面显示正确,界面调整到位前要通过恰当方式向持卡人和收银员做好“45”应答码的解释说明, 以提示持卡人和收银员正确完成相关操作。
三、工作计划
(一)关于ATM渠道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
试点阶段: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上海市、广州市、成都市、北京市、贵阳市、宁波市等地方启动试点。为更好观察试点情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试点地区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关闭试点地区ATM渠道的降级交易。
推广阶段:2014年7月,掌握试点运行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启动全国推广。2014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关闭境内ATM渠道降级交易。
(二)关于POS渠道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
试点阶段:2014年8月,在湖北省、陕西省、重庆市、福建省、安徽省、湖南省等地方启动试点。为更好观察试点情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试点地区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关闭试点地区POS渠道受理的降级交易。
推广阶段:2014年9月,掌握试点运行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启动全国推广。2014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关闭境内POS渠道降级交易相关措施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