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06]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2、3),自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运行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和学习,使其熟练掌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流程和系统运行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所附格式,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完成相关凭证、清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文到之日起新发售的支票应按照《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所附格式的规定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对于文到之日前已发售的支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调开户单位将存量支票交开户行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各票据交换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拟定发布影像采集设备和外挂软件运行管理办法。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适当方式将本通知精神转知辖区内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doc
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