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8]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能够合规、准确、及时地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币支付业务同业代理
参与者可公布由其代理外币支付业务的被代理行名录。
其他参与者可根据该名录向该参与者发起以收款人开户银行为被代理行的外币支付业务;该参与者应将相关资金贷记被代理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并及时通知被代理行,不得以收款人为非本行客户为由退汇。
在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功能更完善之前,被代理行名录的编制和发布方法如下:
(一)首次发布。各参与者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本行的被代理行名录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区分币种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各币种的《被代理行名录汇编(2008年12月31日)》,并于2009年1月5日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发送至所有参与者。
(二)后续发布。参与者的被代理行名录需要变动(新增、变更或删除)的,应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按规定格式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本行最新的被代理行名录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对需要变动的信息进行标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币种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各币种的《被代理行名录汇编(XXXX年XX月XX日)》,并于当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发送至所有参与者。相关变动信息于次月1日生效。
参与者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被代理行名录,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参与者发送的名录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汇总整理和发布。
各参与者应制定专人负责被代理行名录信息的报送和接收,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参与者应及时搞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联系人:曹海峰、郭文伟;联系电话010-68401854,68401850;传真:010-68401852;E-mail:hfcao@cncc.cn,wwwguo@cncc.cn。
二、行号和已开通币种信息的发布
为方便外币支付业务处理,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向间连参与者发布所有参与者(包括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行号信息及其已开通币种信息(以下简称币种信息)。
在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功能完善之前,有关信息的发布方法如下:
(一)首次发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以2008年12月31日有效的参与者行号和币种信息为依据,编制《参与者行号和币种信息汇编(2008年12月31日)》(格式见附件2),并于2009年1月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所有间连参与者。
(二)后续发布。参与者行号或币种信息发生变动(新增、变更或删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以月末(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有效的参与者行号和必中信息为依据,编制变动后的《参与者行号和币种信息汇编(XXXX年XX月XX日)》,并于次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所有间连参与者。当月参与者行号和币种信息未发生变动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不编制和发布相关信息。
各间连参与者应制定专人负责接收行号和币种信息,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联系人发生变化的,参与者应及时告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三、退汇标准
(一)对无法解付的处理。
当参与者收到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无法解付时,应及时进行查询。
参与者不经查询即进行退汇的,应全额退汇,不得扣收或另收任何费用。
由于查复信息不明确导致无法根据相关信息解付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解决的,参与者应主动退汇,并可按照相关规定扣收退汇费。
(二)对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
对于付款行主动要求对境内跨行贷记业务退汇的,如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参与者应立即办理退汇,并可按照相关规定扣收退汇费;如已经贷记收款人账户,参与者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
收款人收到通知后同意退回的,参与者应另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将款项退回付款行,并可按照相关规定扣收退汇费;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参与者应立即将该情况及解付明细通知付款行,由付款行通知付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
(三)对违反国家外汇法规制度的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法规制度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参与者应立即全额退汇,不得扣收或另收任何费用。
四、入账时间要求
参与者应加强对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管理,规范外币支付业务处理流程,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合规、准确、快速处理。
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接收行(以下简称接收行)收到外币支付业务后,对于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要求收款人到柜台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在当天通知收款人;对于不需要收款人到柜台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在当天(T+0)将资金贷记收款人账户;对于收款人开户银行为被代理行的外币支付业务,应在当天将资金贷记被代理行的账户,并向被代理行发送收款通知。
参与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入账时间要求的,应事前向客户进行公告。
五、汇款性质的标注
参与者在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时,应在报文附言栏(70栏)第一行行首明确标注汇款性质(现钞或现汇)
接收清算行或接收行在收到外币支付业务后,应根据报文附言中标注的汇款性质进行解付。对于没有标注汇款性质的外币支付业务,接收清算行或接收行应及时进行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解付。
六、资金头寸预报
对于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参与者不需向代理结算银行预报头寸;对于转汇业务,代理结算银行可要求参与者预报头寸,但在时间和金额方面应尽量方便参与者。
七、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业务指导,请牵头部门或联系人发生变更的代理结算银行于2008年12月29日前将变更后的牵头部门和联系人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二)为做好新增参与者计入系统前的联调测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完成联调测试模拟环境的搭建,并配合新增参与者做好联调测试工作。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每年第一季度联调测试配合工作,建设银行负责每年第二季度联调测试配合工作,中国银行负责每年第三季度联调测试配合工作,工商银行负责每年第四季度联调测试配合工作。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联系。
联系人:李果,罗品洁。
联系电话:010-66195257,010-66194171。
传真:010-66016649.
附件:1.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被代理行名录.doc
2.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号和币种信息汇编.doc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