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4.1条 目 标
双方认为,双方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请求对方确保己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地参与对方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工作,给予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为此,双方应从本金融服务章节约定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第4.2条 银行服务
一、双方都承认互利合作对于改善市场准入、加强各自银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承诺,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应被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本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机构的分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并应将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中国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的合格申请。
三、中国确认,美国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牌照的评估规则接受评估,并相应获得牌照。该规则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质纳入评估考量,使该实体能够以此来满足在华申请牌照的相关要求。
四、美国承认目前有中信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4.3条 信用评级服务
一、中国确认,已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中国应审核和批准美国服务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
二、每一方应允许对方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该提供者现有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非歧视待遇。
第4.4条 电子支付服务
一、中国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任何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受理,并可在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补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中国在申请人对此要求作出回应后5个工作日内应受理申请。中国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二、中国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不迟于1个月内,应受理此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申请,包括万事达、维萨或美国运通的任何牌照申请,并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非歧视待遇。
第4.5条 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
一、双方承认在不良债务服务领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机会,愿共同在该领域促成更多机会。
二、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参与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
第4.6条 保险服务
一、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对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的经营范围限制、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以及过于繁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并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险服务牌照申请。根据上述承诺,中国确认已取消关于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的要求。
三、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4.7条 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2019年7月5日起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己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七、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